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383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龙居山庄天龙居2幢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2497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9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