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民终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世纪花园34幢2单元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2497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安县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政务新区来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2003214186T。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水利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