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牟民初字第1920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汇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南小李庄村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超,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万邦鸿鹄农业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韩寨村(国家农业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4年9月18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汇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万邦鸿鹄农业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郑州万邦鸿鹄农业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万邦鸿鹄农业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郑州万邦鸿鹄农业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