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汇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6执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汇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南小李庄村6号,代码证号5776246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本院在执行河南汇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7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河南汇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XXX元及逾期利息(以XXXX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货款利率自2015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上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汇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XXXX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一、2018年9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表、执行裁定书。二、通过多次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因冻结帐户系被执行人**银行按揭贷款帐户,在被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已解除对该帐户冻结,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三、通过传统查控,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让其对本案是否存在继承行为、如存在继承的情况下继承范围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在查证后一一进行排除,现未查明存在继承,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无继承,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在查明被执行人存在继承行为后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继续执行。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新郑市XXXX(产权证号:XX**)房产一套,因未查明该套房产系继承范围内财产,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老家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祁村村民委员会发函调查三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未回函。通过查询多起银行交易明细,未查证存在继承。四、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继承,未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五、因被执行人***妨碍执行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方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六、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并邮寄终本约谈告知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06执7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