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2964号
原告:郑州万邦鸿鹄农业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寨村(国家农业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268569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松坡,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街道城西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7762461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万邦鸿鹄农业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汇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万邦鸿鹄农业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万邦鸿鹄农业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万邦鸿鹄农业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郑州万邦鸿鹄农业产业示范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