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金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湘路****
法定代表人:史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汇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夏慧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租赁分公司与被告宁波聚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汇鑫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租赁分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租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53元,减半收取24,077元,由原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租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厉荣媛
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
人民陪审员 伦金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