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中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6民初708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徽中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颍上县谢桥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谢桥镇谢桥社区。 负责人:***,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中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颍上县谢桥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因***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1550元退给***,诉讼请求数额减少后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