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2704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榭西工业区8-4-2-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7027941R。

法定代表人:吴锡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军、王琦,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644元,合计19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申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张哲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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