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保12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宁波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锡彪,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伊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王红。
本院在执行宁波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红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一案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仙河支行账户的存款4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保全人王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港支行账户的存款4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德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薄成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