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3522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神州汽配店,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穿山河南顾3号,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6MA2EKL5R2M。
经营者:陈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东,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波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榭西工业区8-4-2-1地块1幢,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567027941R。
法定代表人:吴锡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军、张丹维,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现住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开发区金海岸花园28幢1单元2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神州汽配店与被告宁波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神州汽配店撤回对被告宁波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神州汽配店撤回对被告宁波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建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 刘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