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安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11民终2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某安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21127MA497PEN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甲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2118218041678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某某安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上诉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3)鄂1127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对双方合同定性有误。2022年3月12日《某某集团某某安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轻钢房屋订制合同》签订前,某丙公司法人***与某乙公司总经理***进行沟通,***声明某乙公司主要是加工轻钢房屋材料的,没有施工资质,***表示某丙公司有建筑资质,该公司承接武穴长江某某的食堂房屋,需要订制轻钢房屋材料,某丙公司工人不会安装,要求某乙公司派工人,某丙公司负责给委派工人提供食宿条件,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房屋订制合同而不是工程合同。二、一审过错认定有误。1.某丙公司明明知晓某乙公司没有建筑资质而签订合同,过错在某丙公司。2.某丙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足额付款1188000元(264000元+396000元+528000元),仅支付60万元,存在过错,并严重违约。3.某丙公司未按约足额付款,催促某乙公司将一部分材料运送至武穴,属无理、违约要求。某乙公司为了照顾客户感情,答应运送其中部分前期急需材料,派去部分工人,某丙公司违背承诺没有支付材料余款。某乙公司被迫安排工人回来。停工过错完全在某丙公司。三、一审判决某乙公司返还某丙公司376598.21元认定有误。1.某丙公司聘请湖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报告书漏洞百出:一是没有计算两次设计费、效果图费和预算费;二是没有在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清点现场材料,有漏算漏记的,甚至有材料散失的,不排除某丙公司有意为之;三是没有计算已经定制好的在某乙公司仓库的材料,其中:防火保温板1700平米价值163000元,吊顶板900平米价值40500元,窗户60个价值12000元,门20个价值7200元,还有从河北某某公司采购的定制墙板,因违约而导致5000元定金损失(详见证据)总计价值216900元;四是未计算现场已经安装的人工、运输、装卸费用。现场已经完成1200平米的钢结构主体房屋,市场价格是160元每平米,安装费应该是192000元,某戊公司计算认定只有2524.8元。四、一审判决对两次图纸设计认定为“变更图纸”,仅仅计算一次图纸设计、效果图和预算费用有误。某丙公司法人***签合同确定的是长江某某的食堂二层的房屋,某乙公司已经完成了该房屋的图示设计、效果图制作、预算书,并且经过某丙公司确认盖公章,还支付了10万元定金。然后,***通知某乙公司该栋房屋不做,2022年5月16日,某丙公司通知某乙公司另外再设计长江某某的监控楼图纸,这不是图纸变更,完全是不同的房屋。五、一审认定双方合同无效,不支持违约条款效力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约定如“某丙公司违约,已经支付的60万元不得退还”,是有效力的。 某丙公司辩称,1.尽管合同标题是房屋定制,但合同内容针对房屋的施工和安装,某乙公司提供建筑材料、部分钢构件,派入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是典型的建筑施工合同。2.某乙公司认为鉴定报告中遗漏或少算的项目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在原一审及原二审法庭多次向某乙公司释明如对报告有异议,可以重新申请,但某乙公司均放弃,所以按法律规定,只能以鉴定报告为准。3.关于图纸变更,涉案工程地点均是在武穴长江某某,经过双方的合意才形成新的图纸,两次图纸均是钢结构房屋的部分且基础是由某乙公司自己设计施工的。综上,某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其他意见同某丙公司上诉意见。 某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乙公司返还某丙公司工程款451178.21元,并自2021年9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上述资金占用利息至还清本息止。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认定某丙公司自身有过错对资金占用利息不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案涉合同无效系因某乙公司无相应专业承包资质造成,责任在某乙公司。2.某乙公司占用某丙公司资金所产生利息损失不是因案涉合同无效而形成的。故多付的工程款应自某乙公司占用之日起支付利息。二、一审认定某乙公司为案涉工程所设计制作的一次设计图费74580元,缺乏充分证据证实,也无法律依据。1.某乙公司举证其存在214640元设计费属反诉举张,某乙公司在一审中未提起反诉。一审酌情认定设计费74580元,在返还某丙公司多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于法不符。2.一审判决认定某乙公司所设计图纸设计费74580元无充分证据证实。尽管案涉工程项目图纸系某乙公司设计,但不是完整的图纸且案涉工程系较为简易钢结构房屋,酌定的设计费畸高,明显有失公允。 某乙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某乙公司上诉意见。 某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乙公司立即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451178.21元,并自2021年9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上述资金占用利息至还清本息止;2.由某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3月12日,某丙公司作为甲方与某乙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某某集团.某某安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订制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1.甲方愿意购买乙方提供的轻钢房屋,钢结构、板材、瓦、保温棉、五金配件等材料,包安装好。2.乙方提供的房屋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产品正常的使用要求。第二条、施工范围该合同所涉及的施工范围包括:1.该房屋的安装;2.屋面、走道、卫生间等;3.标准水电施工;4.不含基础施工、不含水电基础预埋;5.不含内部装修施工;6.不含门窗,不含内外墙饰漆面。第三条、产品价格及配置1.标准配置房屋单价为1300元/㎡。该房屋预计面积1200m2。总价格元(最终以甲方确定实际面积为准,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2.该合同经优惠后单价为1100元/㎡,总价为¥13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贰万圆整。3.该价格为未含税价格,甲方如需开发票,税额由甲方承担,增值税税率为13%。4.所有材料运费均由甲方承担。5.甲方给乙方施工人员提供食宿条件,餐费由施工人员承担,行旅物品自备。第四条、付款及周期。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后,甲方付总款的20%作为定金给乙方,即¥264000.00元。2.甲方对图纸确认后,甲方给乙方支付总款的30%,即¥396000.00元。某某材料出厂前,甲方给乙方支付总款的40%,即¥528000.00元,乙方安排下货并现场安装。4.剩下的尾款在房屋安装完工时候全部付清,即¥132000.00元。5.在签订合同并收到第二笔款60日内,乙方房屋工程完成,甲方应在5日内安排验收。6.报价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七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需解除合同,已支付款项不予退还,并需承担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合同签订后,某丙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3月25日分别向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100000元、500000元,合计600000元。某乙公司亦按某丙公司的要求设计了房屋部分图纸(职工食堂项目),某丙公司进行了确认。2022年5月16日某丙公司根据建设方需求向某乙公司提出变更项目图纸设计(监控室项目),2022年6月23日某乙公司将变更的部分图纸发给某丙公司,某丙公司进行了确认。 2022年7月21日,某乙公司陆续将房屋材料运至武穴市长江某某进行加工安装。后某乙公司认为某丙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付款,某乙公司停止了施工。 2022年8月26日,某丙公司在认为某乙公司没有意愿施工的情况下向某乙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通知某乙公司解除合同并在七日内双方进行结算。2022年8月29日,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邮寄《合同款催收函》一份。 2022年9月15日,经某丙公司委托,湖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武穴某某矿业监控室钢结构工程进行工程结算,结算结果为:某乙公司已施工部分工程款为148821.79元,其中钢结构工程75564.11元,已收到材料但未安装费用73257.68元。某丙公司诉称其已预付600000元,某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要求某乙公司退还451178.21元;某乙公司辩称某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预付款项不应退还,故引起诉争。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释明,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委托第三方鉴定,鉴定范围包括:1.图纸设计费、效果图费、预算费;2.现场材料费、运输费、机械费、安装费;3.因未付款而导致库存在申请人车间的防火保温材料、吊顶板、水电材料、辅助钢材等材料和三年的仓储费、保管费、挪移机械人工费。一审法院受理后,对某乙公司申请的第一项图纸设计费、效果费委托武汉某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进行鉴定,对其他内容未予委托。鉴定过程中,因申请人某乙公司存在回避、不缴费、材料不齐等情形,某己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退案,一审法院鉴定委托部门中止了鉴定,将材料退回审理部门继续审理。 另查明,某丙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某乙公司经营范围:轻钢结构产品、通用机械设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施工;轻钢结构房屋的安装、施工;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内外墙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门窗、环保节能设备的生产、销售;保温建筑工程、防水建筑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环保节能设备、门窗安装;新型建材节能技术的开发及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某乙公司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1.《某某集团.某某安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订制合同》效力问题;2.本案过错责任的认定及某乙公司是否应返还某丙公司451178.2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焦点一,《某某集团.某某安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订制合同》效力问题。钢结构工程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体承重梁、柱等均使用以钢为主要材料,某某厂制作、现场安装的方式完成的建筑工程。本案中,某丙公司作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钢结构房屋施工转包某乙公司,双方签订的《某某集团.某某安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订制合同》约定某乙公司负责设计、制作、安装武穴市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控室项目(轻钢房屋),属承包钢结构工程施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质量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钢结构工程承建施工需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某乙公司无相应钢结构和建筑工程承包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因某乙公司无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施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某某集团.某某安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订制合同》应认定无效。 关于焦点二,本案过错责任的认定及某乙公司是否应返还某丙公司451178.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某丙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未审查施工方的资质,将工程发包给无专业施工资质的被告施工,且没有足额支付按合同约定材料进场安装时应付的工程款1188000元(264000元+396000元+528000元),仅支付工程款60万元,存在过错;某乙公司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建设工程,在对方支付的工程款足够施工使用的情况下,没有征得某丙公司同意便自行停工,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也存在过错。参照案涉合同部分约定和合同履行情况,某丙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60万元,由某乙公司返还。某乙公司履行房屋订制合同造成的施工费用、材料费等工程款因不能返还,应当由某丙公司折价在其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抵扣,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按过错责任承担。 关于某乙公司的工程款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对某乙公司在本案中的工程款及损失综合予以认定。根据某丙公司提交的湖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武穴某某矿业监控室钢结构工程报告书,对某乙公司实际工程款(现场材料费用、安装费用)估价为148821.79元。对该报告某乙公司在原审及本次审理中,仅对鉴定范围存在异议,认为范围未包括库存材料等的估价,并无其他无异议,因此,某乙公司在一审法院释明后申请对现场材料及安装费用进行评估也无实际意义和必要,依据该报告可以认定某乙公司工程款为148821.79元。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二次设计图纸用以举张其存在214640元设计费(设计费、效果图及预算费)未计入工程款,某丙公司对某乙公司完成设计图纸予以认可,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报告书里没有涵盖设计费。但根据合同约定,设计费并未单列计算费用,系纳入合同单价中计算,二次设计费单列另行计入工程款明显不合理。因考虑合同项目发生变更,项目进行了两次设计,故单列一次设计图费用计入工程款较为合理。在一审法院释明后,某乙公司申请进行专业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某乙公司拒不配合鉴定,存在回避、不缴费、材料不齐的情形,某乙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又鉴于设计费、效果图及预算费客观存在,一审法院向专业技术部门发出技术咨询函,根据回复函的参考意见结合本地市场行情,依法酌定一次设计图费74580元,计入工程款。 某乙公司辩称某丙公司提出提前终止(解除)《房屋订制合同》已造成其损失998274.79元,主张除设计费等外,还提出因对方未及时付款导致因施工所备的防火材料、吊顶板、水电材料、辅助钢材损失和库存保管费用以及因购销合同未履行支付的违约金,并申请进行鉴定,因某乙公司未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上述库存材料和购销合同与本案所涉工程相关,及支付了相关款项,并造成了损失,故一审法院对该项损失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对该项损失不予认可。 某乙公司以合同第七条的惩罚性的约定主张某丙公司已支付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主张该条款属惩罚性条款,并不属于结算性条款,认为可以参照本条款作为其造成损失的赔偿依据,一审法院认为,一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二是某乙公司的损失的认定一审法院已在前段予以论述,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违约损失;三是假使存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支付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属于过分高于损失的情况。综上,一审法院对某乙公司支付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辩驳理由不予采纳。 因案涉合同无效,本案案涉损失及返还款项,一审法院以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考量。某丙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3月25日分别向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100000元、500000元,合计600000元。扣减某乙公司实际工程款148821.79元、设计费(设计费、效果图及预算费)74580元,多支付376598.21元,某乙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某丙公司要求某乙公司自2021年9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上述资金占用利息至还清本息止,资金占用利息虽是某丙公司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但因合同无效其自身有过错,故一审法院对某丙公司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一、由某乙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某丙公司工程款376598.21元;二、驳回某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某乙公司提交证据庭审笔录显示其已在一审提交,本院不再一一列举。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2022年3月12日双方签订《房屋订制合同》后,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暨代理人***与某丙公司法人***通过微信对房屋图纸进行了沟通,其中2022年3月23日下午5点***表示“图纸确定好,按合同付好款,我们就安排材料加工生产”。2022年3月24日9时***将修改后的图纸发送给***,***随即表示“水电预埋图还没有”(原二审中某丙公司认可2022年3月24日在食堂图纸上盖章确认了)。2022年3月26日10时***通过微信告知***“材料先别订,临时有点变化”***回复“收到第一笔10万的时候订了13万多主材,昨天上午收到款,下午就订了钢材。这咋办。”双方均未提交此后关于食堂工程的联系内容。 2022年5月12日,双方开始联系协商作监控办公楼。2022年6月23日,某丙公司项目经理***将某乙公司发送的一层监控办公楼构架结构图盖章后的扫描件通过微信发送给***,***表示“抓紧安排生产吧!”***表示“收到了”。2022年6月27日,***问“第一批材料预计什么时候到场?开始加工,没”***表示“做了。你地坪做好了拍照我。”。2022年7月20日,***与***微信约定明天钢材到场。2022年7月25日***向***发送现场施工视频一份。......。 2022年8月15日,***向***发送一份《易安轻钢别墅私人定制合同》,表示“根据上次沟通情况后合同稍作了修改”,***此后表示“这合同无法签。合同原来已经签了,不用再签,只是对总价计算重新确认,该支付款的付款。合同要遵守。结构合同也都签了字”***表示“合同之前是厂房,现在机构跟主体材料都发生了变化,所以要重新谈。之前的结构取消了,合同肯定也要变更,如果我们要求做5层,你肯定也不认同按以前的合同单价结算吧。” 2022年8月29日,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邮寄一份《合同款催收函》记载“合同房屋预计面积1200平方米,总价格1320000元;图纸更改后的房屋面积1224.228平方米,总价格1346650.8平方米。第一次图纸确认时间为3月25日,收到第二笔款50万元...。此图确认后,甲方又单方违约通知不建,但我方已备用生产材料,导致材料浪费。经协商甲方又再提出另建一栋楼,重新画图纸,重新备材料,并于6月23日第二次确认新的图纸。...第一批钢材是7月20日进川,按合同要求应付40%即528000元,但甲方一分钱未支付。8月26日我们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 还查明,一审中某乙公司提交一份2022年3月19日与案外人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根据该购销合同向该公司销售代表***转账的5000元定金,***在微信中向***表示“定金收到了”。该购销合同约定“需货方预付定金5000元,合同价款123500元。” 2022年9月6日湖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书载明“1.工程量依据:根据业主提供图纸、照片、委托书;2.定额依据:《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鄂建办【2018】27号。3.取费依据:《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办【2018】27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办【2019】93号文。4.材料价根据:2022年7月黄冈信息价(武穴价除税价)。5.人工费依据:《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厅头【2021】2263号文。”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关于案涉工程分包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某丙公司系武穴市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的承包人。根据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的微信联系记录及相互签发的文件可知,双方因食堂房屋工程签订《房屋订制合同》,于2022年3月25日确认施工图纸。2022年3月26日某丙公司通过微信及时终止了食堂房屋工程的履行。2022年6月23日某丙公司通过确认监控办公楼施工图纸方式,与某乙公司初步达成监控办公楼房屋工程合同,并进行了部分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合同单价及进度款是否沿用《房屋订制合同》而发生争议,因协商不成,某乙公司退场。据此可知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形成了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某乙公司作为施工人负责设计、制作、安装武穴市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工程(轻钢食堂、监控办公楼房屋),其应当具备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因某乙公司未取得上述资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之间的工程分包合同属无效合同。 二、无效施工合同如何结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无效合同工程经过验收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合同约定无效,不能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但可根据过错情况主张分摊损失。案涉房屋工程未完工验收,某乙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某丙公司本可不予付款。某丙公司主动要求结算,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合同约定无效,合同约定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争议条款理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的效力”,该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就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程序和法律适用等事项安排的约定。根据争议解决条款的内容,争议解决可分为: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约定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某乙公司主张《房屋订制合同》的“不予退还已付款”等违约条款属于争议条款,据此其有权主张某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价款认定问题。双方签订的《房屋订制合同》中虽约定了合同单价为1300元/平方米。但因某乙公司退场,房屋工程未完工验收,无法参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工程款价款。某丙公司依法委托,湖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定额标准对案涉监控室办公楼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并按市场价格计算现场遗漏的钢材价格,该计价方式符合客观实际。某乙公司在一审中虽对该工程造价提出异议,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其拒绝预交鉴定费,一审据此采信湖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工程造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某乙公司主张该工程造价鉴定有误,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某乙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证其运输至现场的材料数量为多少,其在主动退场后也未与某丙公司办理交接;一审中其又拒绝工程造价鉴定,现其主张现场施工材料计算不完整,存在遗漏,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工程损失认定问题。1.关于过错问题。某丙公司在签订案涉食堂房屋工程分包合同后,已确认施工图纸的情况下,单方突然终止合同履行,某乙公司因此产生5000元定金等损失理应由某丙公司承担。案涉监控办公楼房屋工程合同系因某乙公司缺乏施工资质而无效,且双方关于其单价及进度款约定不明确,因此产生争议、退场,进而引发诉讼,双方对此亦均负有过错责任,故双方关于履行监控办公楼分包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均应承担责任。2.关于仓库存货损失认定问题。某乙公司提交照片不能证明照片中的仓库存货与本案工程相关,一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3.关于设计费损失认定问题。某乙公司并无工程设计资质,其在本案中也未举证证实食堂房屋工程和监控办公楼工程设计费损失金额;且根据双方签订《房屋订制合同》及实际履行内容可知,设计费包含在施工工程款之中;另双方对合同无效及监控办公楼工程合同终止均负有责任,一审据此认定竞成承担设计费损失7458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4.关于利息损失问题。双方终止食堂房屋工程和监控办公楼房屋工程合同后,某乙公司理应退还某丙公司多付的工程款,某乙公司未退还多付工程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理应承担部分,酌情认定某乙公司承担利息损失5000元。故利息损失与某丙公司应承担的5000元定金损失依法可相互抵销。 综上所述,某丙公司、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13.50元,由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4.5元,湖北某某安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