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1182民初1420号
原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镇新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1678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田家镇街道盘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211827371394299。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其借款863159元,并自2022年3月28日(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
区居民委员会(原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盘塘村村民委员会)与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定,将其盘塘新村二期工程项目中填方、房屋基础等承包给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因资金紧张,即要求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带资施工并代其垫付征地等费用,双方于2010年11月12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前后,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7日至2011年12月13日期间,分11次为其代垫征地款、测量费、设计费等共计863159元,该村民委员会出具了收款收据。后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毕,至今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除下欠部分工程款外,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征地款分文未还,故提出起诉。
被告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1、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款项是用于涉案工程的,不是借款,根据双方于2010年11月1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应待双方结算后另行签订《工程款抵付协议》,在双方没有结算之前,该笔款项不能单独进行处理;2、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完工,构成违约,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另行主张权利;3、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包形式是建设工程总承包,涉案工程尚未完工,更谈不到结算付款;4、《施工合同》缺少合同要件,需要补充协议加以完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0年9月,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盘塘村村民委员会)与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定,将其盘塘新村二期工程项目中填方、房屋基础、绿化、道路硬化及排水工程
等承包给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双方于2010年11月12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因资金紧张,原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盘塘村村民委员会与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由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其垫付征地等费用,合同签订前后,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7日至2011年12月13日期间,分11次为其代垫征地款、测量费、设计费等共计863159元,该村民委员会出具了收款收据。因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未还款,故其提出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盘塘新村二期工程项目中填方、房屋基础、绿化、道路硬化及排水工程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包括征地、测量、设计等工作,因此,原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为被告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代垫征地款、测量费、设计费等共计863159元,属于另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原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该垫付款并自2022年3月28日(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根据双方于2010年11月1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应待双方结算后另行签订《工程款抵付协议》,在双方没有结算之前,该笔款项不能单独进行处理,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垫的征地款、测量费、设计费等共计863159元,并自2022年3月28
日(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0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被告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饶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