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82民初31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田镇街新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16782G。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金马国际1栋2单元16-17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3K6H24。
负责人:***,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与被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