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民终28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田镇新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1678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易安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大胜工业园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7PEN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易安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3)鄂1127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竞成公司以易安公司收取预付工程款后故意停工为由,向易安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易安公司返还多付工程款451178.21元,一审在未查清停工原因、已做工程价款金额、是否存在多付工程款以及竞成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下,以停工原因不明、已做工程未结算为由,判决驳回竞成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拒绝裁判。鉴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3)鄂1127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