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勇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711民初556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安铜办马鞍社区办公室内。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