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36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钢材市场西区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68795W。
法定代表人:宋宏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军,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安铜办马鞍社区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4583543J。
法定代表人:张少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峻,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皖0103财保4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7149.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149.78元或其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颜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 煜
书 记 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