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419号
原告:***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安铜办马鞍社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少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峻,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黄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徐英姿,总经理。
原告***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0元,减半收取6770元,由***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建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