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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匠心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406民初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该公司综合部主任。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商某。 某丁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某丁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丁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