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406民初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该公司综合部主任。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商某。
某丁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某丁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丁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