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21民初3312号
原告:淮南沃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毛集镇毛集老窑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工业园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南曹咀七组18号-241。
被告:***,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南曹咀七组18号-241。
被告:***,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南曹咀淮河嘉苑5-3-20。
原告淮南沃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淮南沃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沃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沃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淮南沃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