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21财保28号
申请人:淮南沃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毛集镇毛集社区老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K6YN5U(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工业园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04924682N。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淮南沃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淮南新集支行1812××××1225的银行账户内存款409623元。申请人淮南沃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前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南沃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淮南新集支行1812××××1225的银行账户内存款409623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