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21民初5583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业园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04924682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