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兵07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龙湖南路鑫舜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工业园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德得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凤翔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德得利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兵07民初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1,677,027.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德得利能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4年6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德得利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无证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第七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德得利能源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奎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德得利能源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奎屯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德得利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新D××**瑞傲牌、新D××**瑞傲牌、新D××**瑞傲牌、新D××**瑞傲牌、新D××**瑞傲牌、新D××**瑞傲牌、新D××**瑞傲牌、新D××**瑞傲牌、新D××**瑞傲牌货运挂车九辆及新DXXX**福特XXXX多用途货车一辆,以上车辆已在登记机关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现暂无法处置。
6、本院通过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新疆德得利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情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德得利能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了公开。
8、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于2024年11月12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1,677,027.72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发现的财产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