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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润二当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7民初1054号 原告:上海金润二当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42317112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界首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宜城市宜州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润二当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6年10月20日入职。 二、工作岗位:运营助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 四、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18年11月1日。 五、工资标准: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1000元,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 六、产假情况: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10月3日休产假,2018年10月11日返岗上班。 七、关于产假工资的诉请:根据《银行流水》,被告2018年3月实发工资1654.46元(3月12日至3月23日请事假),被告确认2018年3月25日之前的工资以及2018年10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工资3459.08元已经足额支付。 双方确认产假期间原告有依法为被告代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该代缴金额应自产假工资中扣除。经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18年3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产假工资21943.54元[计算公式:4000元×6个月+4000元÷21.75天×5天-491元×3个月-501元×3个月]。 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理由为被告拒绝工作安排,言语顶撞上司,并拒绝与人事部门沟通,解除依据为《员工手册》第十三章第13.2.3.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提交的《员工手册》第十三章第13.2.3.3载明:严重过失:……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分配、傲慢顶撞上司,对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第十三章第13.2.4.3载明:严重过失视情节严重程度直接降职降薪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显示: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以邮件方式拒绝了原告安排的上门催收工作;《钉钉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以QQ聊天的方式拒绝了“非深圳地区运营部门任何其他工作”。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确认,但称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纪情况,其产假期满后有按照原告的安排进行工作,但其尚处于哺乳期内,原告违法安排其加班,要求其到离家3小时车程的客户公司催款,安排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广州地区运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有权拒绝。 《关于员工***违纪处理通知》载明:***于2018年10月30日至10月31日期间不服从部门负责人工作安排……,依员工手册第十三章13.2.4.3违纪处罚方式,严重过失,即日起经公司决定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确认2018年11月1日原告人事部门与被告进行最后沟通时,人事部门有提议被告服从领导安排,或者安排被告调岗至广州工作或调岗至市场部,被告拒绝。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被告在2018年10月30日、10月31日的确存在不服从领导安排的情形,但其拒绝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合法,而拒绝在原岗位从事广州地区运营(无需实际去广州)等其他工作安排的行为不当,且在与原告部门领导沟通时未注意沟通方式,存在一定的过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指正或恰当处罚。但被告的拒绝行为发生在2018年10月30日、10月31日两天,持续时间不长。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三章第13.2.3.3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对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时,才属于“重大过失”,原告可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但原告《员工手册》未对“重大不良影响”进行界定,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给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认为原告据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违法,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经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计算公式:4000元×2.5个月×2倍=20000元)。 九、被告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11月6日。 十、被告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上海金润二当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同)支付申请人(本案被告***,下同)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工资2909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 十一、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产假工资21943.54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十二、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2、请求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产假工资21943.54元。 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金润二当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 二、原告上海金润二当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产假工资21943.54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金润二当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金润二当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