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8228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統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2616545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光岳路北段路西顺达汽车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817800442。联系电话:0635-8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鑫泓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12827162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56542793,联系电话:0635-8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光岳南路38号临街商业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70451241W。联系电话:0635-851××××,0635-5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市鑫泓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提供的六被告的邮寄送达地址,通过邮政特快法院专递,向六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送达***、***被邮政专递以“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此地无人,无法联系,逾期退回”、“上门无人”为由退回。本案无法采用除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向其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