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网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廊坊市高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网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民初77号
原告:廊坊市高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四大街B座3号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河北华网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北路38号417、418室。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原告廊坊市高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网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高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高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华网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2元,由原告廊坊市高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