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424民初2200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中湘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98号孵化楼2号栋4楼401-0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中湘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湘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中湘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