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民初4291号
原告: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207号天机大厦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9910437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湘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98号孵化楼2号栋4楼40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07328341K。
法定代表人:**要。
原告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湘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中湘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湘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