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1民初4074号
申请人: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2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MX5W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龙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410293240。
被申请人:江西捷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8661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捷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捷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捷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