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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赣0981民初222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龙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四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MX5W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共计25403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应聘到被告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由于该岗位特殊性,需不定期外出到各银行网点进行支出或转入和到财税部门进行相关财税的申报等手续,因此,被告承诺对该外出所产生车油费均予以报销。后因被告经营期资金周转困难,就再无发放2018年至2020年的劳动报酬和2017年至2020年的外出车油费。经沟通,被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约定被告欠原告工资和油费共计254036.6元。同时被告于2020年12月29日出具备忘录一份:约定上述款项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该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无奈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被告在2021年10月份进行了股东变更,现在的股东不清楚原告是否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是否存在欠薪的情况。2、原告作为财务人员应当履行财务的相关制度,而原告新老股东交接时,其财务凭证不全,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3、原告主张的油费不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其所谓的报销流程无依据。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依法追加原股东为本案的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赣0981民初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应聘为被告员工,双方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款和外出车油费共计254036.6元,经查属实,应当及时清偿。原告诉求被告偿付所欠劳务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股东已发生变更,现在的股东不清楚欠原告劳务费等情况,要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追加被告原股东为第三人,本院在庭审中已当庭示明:被告变更公司股东没有变更公司名称是其内部管理事宜,不能对抗原告的债权,其在承担原告的债务后可依法向相关当事人追偿,不存在追加第三人的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务费和油费共计25403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元(依法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376元,由被告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