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29227号 原告:广东省佛山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方(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员工),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广东省佛山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省佛山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佛山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675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8月1日的违约金12906.19元,并以欠付货款256755元为基数,按4倍LPR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8月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1400元;5.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因承建“佛山地铁2号线林岳车辆段TOD综合开发”项目,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FS****026),合同对价格、货物结算、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23年8月1日,尚欠原告货款256755元未予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以外,还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8月1日的违约金12906.19元,并按4倍LPR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8月2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以及律师费2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特具状法院,恳请支持。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举证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举证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以下事实: 2022年10月8日,原告广东省佛山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混凝土用量及货款对账每月结算一次,每月最后一日为当月截数日。每月货款于次月25日前支付100%的货款。被告逾期支付混凝土货款,每延迟1日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的1%的违约金。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工作人员曾通过微信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发送了对账单,对账单显示2022年10月的货款金额为46835元、2023年3月的货款为245930元、2023年4月的货款金额为60825元,合计353590元。 原告在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期间向被告开具了金额合计为3535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分别于2023年3月3日支付46835元、2023年7月19日支付50000元予原告。 2023年7月31日,原告与广东万方(佛山)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由广东万方(佛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原告在本案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费为20000元。2023年11月28日,广东万方(佛山)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了金额20000元的律师费增值税发票。 原告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原告为此支付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14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256755元,有对账单予以佐证,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支付尚欠货款256755元予原告。 关于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已在合同约定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8月1日止的违约金为5898.77元。后续的违约金应以256755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 起算日 截止日 天数 本金 年利率 违约金 2022-11-26 2023-3-3 98 46835.00 5.48% 688.47 2023-4-26 2023-6-19 55 245930.00 5.48% 2028.92 2023-5-26 2023-6-19 25 60825.00 5.48% 228.09 2023-6-20 2023-7-19 30 245930.00 5.33% 1076.36 2023-6-20 2023-7-19 30 60825.00 5.33% 266.21 2023-6-20 2023-8-1 43 256755.00 5.33% 1610.70 合计 5898.77 原被告双方已在合同约定了被告应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包括了律师费。现原告主张其因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及财保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140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上述费用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返还上述款项予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56755元及截至2023年8月1日止的违约金5898.77元予广东省佛山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并支付以256755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予广东省佛山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二、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1400元予广东省佛山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三、驳回广东省佛山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32.96元(广东省佛山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省佛山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8.2元,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64.76元。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广东省佛山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64.7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财产保全费1968.31元,广东省佛山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交纳,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广东省佛山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