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911执恢6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岱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5年6月6日,本院通过山东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025年11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025年5月30日、8月13日、10月1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车辆、房产等,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XX元,实际执行到位XX元,尚未执行到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且不申请悬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鲁0911执恢6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