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兵9001民初4337号
原告: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玉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玉环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5元,由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