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02民初227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19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091635158P 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西门村西关街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海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