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与青海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3民初3205号 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张某,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以财产保全后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及申请保全费852元由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