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3财保19号
申请人: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
委托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申请人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并在83202.08元范围内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83202.08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青海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如有财产则在83202.08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止)。案件申请费852元,由申请人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申辉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