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0执25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嘉路市政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卫阳,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市政道路工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负责人***,男,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嘉路市政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市政道路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71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10执2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
审判员谭庆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