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香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21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281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房产、证券,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7359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黑A×××××波罗牌汽车。 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9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