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乳山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4405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11日,汉族,住乳山市城区。 被告:乳山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乳山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