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25号
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经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57937571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乳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深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570486137H。
法定代表人:冷基豪,总经理。
被告:乳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胜利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08396172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靳 松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边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