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溢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溢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牛乳业(清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802民初3310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溢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蒙牛乳业(清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星诉被告武汉溢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牛乳业(清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星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