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554号
原告:***,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盛楚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52街坊智绘城第1、4幢13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END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四季植物花园3栋16号商铺(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7503120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中盛楚汉建筑有限公司、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