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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赣0322行审1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栗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栗人社监薪支字〔2024〕6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决定书。本院于2024年9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栗人社监薪支字〔2024〕6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执行人在2022年8月至9月承接上栗县栗景山河别墅区工程项目期间拖欠从事内墙工作的民工***、***等5人工资共计3995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栗人社薪支字〔2024〕6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工资共计39950元;逾期未支付14042元,按应付金额的50%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7021元,两项合计21063元。2024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栗人社薪支字〔2024〕6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决定书,并于2024年8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栗人社催通字〔2024〕第9号),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内履行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内,被申请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决定书》(栗人社薪支字〔2024〕6号)中的支付工资报酬14042元、赔偿金7021元,合计2106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栗人社监薪支字〔2024〕6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支付工资14,042元和赔偿金7,021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栗人社监薪支字〔2024〕6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决定书》,即:由被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工资款14042元、赔偿金7021元,共计2106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