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1民初189号
原告:江期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龙,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恒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期像与被告宏恒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2023年2月9日,江期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期像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江期像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