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宏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103民初2506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身份证号码36232219********。
委托代理人:郑平、郑牧星,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388号京东镇人民镇政府京东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736342463。
法定代表人:凌海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宏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恒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37,926.17元,延期付款利息267,585.24元,合计1,605,511.41元。庭审时将延期付款利息267,585.24元变更为违约金267,585.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通过公开招标,上饶市广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丰区卫健委”)将上饶市广丰区白鹤畈老旧小区外墙面改造及拆除原防盗窗新装项目发包给被告宏恒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1月10日,被告宏恒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将上饶市广丰区白鹤畈老旧小区外墙面改造及拆除原防盗窗新装项目工程内部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业主拨付工程款到该项目工程专用帐户后,被告扣除管理费、财务费用、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再将剩余工程款拨付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上饶市广丰区白鹤畈老旧小区外墙面改造及拆除原防益窗新装项目由原告***实际施工。2021年1月份,原告方开始施工,期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材料、设备等,2021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广丰区卫健委通过上饶市广丰区广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15日将第一批工程款3,100,000元、2022年1月30日将第二批工程款3,410,000元拨付至被告宏恒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工程专用账户。按照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宏恒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广丰区卫健委拨付的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财务费用、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再将剩余工程款拨付给原告。而被告在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后却以种种理由拖延给付,导致原告今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收到,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为维护实际施工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应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相关证据:
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适格;
二、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证明被告具备诉讼主体适格;
三、提供1、《中标通知书》一份、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上饶市广丰区白鹤畈老旧小区外墙面改造及拆除原防盗窗新装项目,并与发包方上饶市广丰区卫健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提供《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将上饶市广丰区白鹤畈老旧小区外墙改造及拆除原防盗窗新装项目工程内部发包给原告,并约定业主拨付工程款到该项目工程专用帐户后,被告扣除管理费、财务费用、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再将剩余工程款拨付给原告;
五、提供1、《白鹤畈老旧小区外墙改造项目竣工验收会议记录》、2、《验收专家抽取登记表》、3、《现场验收人员签到表》、4、《专家组验收意见表》、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报告》、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各一份,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已验收合格;
六、提供1、江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进度款申请(一)》3、《进度款申请(二)》、4、《上饶市广丰区城市功能提升综合改造PPP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5、《跨行转账录入处理单》、6、《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向业主开具了发票,案涉工程项目第一期310万元工程款、第二期341万元工程款经过审批,于2021年11月15日、2022年1月30日由上饶市广丰区广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拨付到宏恒建设有限公司账户;
七、提供《承诺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同意支付违约金。
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证明本案事实如下:2020年1月6日,被告通过公开招标,承包上饶市广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丰区卫健委”)发包的上饶市广丰区白鹤畈老旧小区外墙面改造及拆除原防盗窗新装项目施工。2021年1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将被告承包的上饶市广丰区白鹤畈老旧小区外墙面改造及拆除原防盗窗新装项目工程内部转包给原告***,合同约定业主拨付工程款到该项目工程专用帐户后,被告扣除管理费、财务费用、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再将剩余工程款拨付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了施工。并于2021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发包方广丰区卫健委通过上饶市广丰区广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将所原告施工竣工项目工程款,分别于2021年11月15日将第一批工程款3,100,000元、2022年1月30日将第二批工程款3,410,000元,合计651万元拨付至被告的项目工程专用账户。按照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于2022年1月30日双方进行了对账,被告已支付原告444万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尚欠原告1,337,926.17元。被告出具承诺书:因本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承诺尚欠的1,337,926.17元工程款于2022年3月10日前向原告付清。如到时未付,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按照尚欠部分总额20%承担违约金。并注明,第三期工程款因业主未结算和支付,因此与原告也未结算和支付,第三期工程款将另行结算。可此后被告并未履行承诺付款。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337,926.17元及违约金按20%计267,585.24元。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对被告中标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发包方也按承包合同价款分批进行了支付。对于发包方所支付的工程款,被告也应当及时支付给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原告。因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引起本案发生,应负本案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337,926.17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约定延期付款按欠款总额20%计付违约金,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20%计267,585.24元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宏恒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337,926.17元,并承担违约金按1,337,926.17元的20%计267,585.24元,合计1,605,511.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9,250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行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纪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