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502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宏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736342463。
法定代表人:凌海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宏恒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 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黎明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