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8204号
原告:泗阳华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泗水人家南门东侧****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天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抱虎社区***村/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泗阳华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天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泗阳华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华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阳华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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