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943号之一
原告:泗阳华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泗水人家南门东侧108号1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天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抱虎社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泗阳华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天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2023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华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63.78元,合计诉讼费588.78元,由原告泗阳华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