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天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日照天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鲁1122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天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日照天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莒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85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并已履行完义务。
至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并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日照天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