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知民初942号
原告:蓝某(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蓝某(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蓝某(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蓝某(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