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联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与甘肃恒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民初5693号
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联发·九都府****。
法定代表人:宋振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恒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div>
法定代表人:苏延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恒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昌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淑婷